怎樣關心英國個人破產規章制度

怎樣關心英國個人破產規章制度

2020年6月18日,人大破產法中心/北京市破產法學會和法律出版社法治與經濟分社協同設計的“公司法文本庫”之學術研究著作系列產品發佈全新著作,由徐陽光專家教授編寫的《英國個人破產與債務清理制度》,這也是中國第一部系統軟體科學研究英國個人破產規章制度的專著。為了更好地有利於大夥兒能夠更好地瞭解個人破產規章制度,能夠更好地瞭解創作者在編寫這書時的架構分配和內容選擇,創作者在概論中嘗試回應四個實際的問題:一是為什麼關心個人破產規章制度;二是為什麼關心英國個人破產規章制度;三是怎樣關心英國個人破產規章制度;四是大家能從英國個人破產規章制度中參考到什麼。

 

怎樣關心英國個人破產規章制度?

 

《英國個人破產與債務清理制度》概論(摘抄)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徐陽光

《英國個人破產與債務清理制度》是我還在劍橋大學做訪問學者期內的一項科研成果,我因此整整的資金投入了5個月的時長和活力。有些人跟我說,為何花這麼多活力來科學研究英國的個人破產規章制度?我的回應是,為什麼不呢?重一直以來,我們在公司法的發展路上,將美國公司法做為關鍵榜樣,對英國倒閉規章制度掌握關心相對性較少,乃至在中國翻譯工作出版的英文參考文獻,也基本上都來源於美國。殊不知,做為英美法系的發祥地和宗主國,英國擁有與美國徹底不一樣的倒閉制度體系。我還在平時的教學研究中一直勸誡自身,開展比較法研究的情況下,要關心有象徵性的我國,要用歷史時間進步的目光開展較為,僅有悉知規章制度的前因後果,方能分辨規章制度的參考使用價值。秉持著這類核心理念,我打算運用訪學的機遇進行對英國倒閉規章制度的科學研究,最先從英國的個人破產和負債清除規章制度逐漸,由於英國在歷史上第一部公司法《1542年破產法》便是針對自己的公司法,而企業破產規章制度直到1844年才發生。

瞭解英國的個人破產規章制度,理應將其放置本人負債清除的總體架構管理體系當中。英國現行標準公司法為《1986年破產法》(InsolvencyAct1986)。在其中,“insolvency”在英文詞典的表述為“無償還工作能力”“倒閉”,事實上“insolvency”是大家漢語情境中常會說的理論上的倒閉,包含破產清算、破產和解、重組程式流程以內。之前的漢語參考文獻中,將“InsolvencyAct1986”譯為《無力償債法》或《資不抵債法》,實際上是一種沒法與漢語情境相匹配的不正確譯法。

大家平時閱讀文章的外文參考文獻,有的用“insolvencylaw”表明公司法,有的用“bankruptcylaw”表明公司法,對於此事,大家通常有這種的瞭解:“insolvency”和“bankruptcy”是近義詞,全是指倒閉,但前面一種在英國常見,後面一種在美國常見。《布萊克法律詞典》也是作這類表述。含糊看來,這類瞭解沒有錯,但實際到英國法上,這兩個詞卻具有嚴苛的區別。insolvency做為理論上的倒閉,包含了企業破產規章制度和個人破產制度。企業破產程式(insolvency)包含企業自行分配(CompanyVoluntaryArrangement,CVA)、企業重組程式流程(administration)、企業接手程式流程(receivership)、企業組員自行結算(members’voluntarywindingup)、債務人自行結算(creditors’voluntarywindingup)、法院機構的公司清算程式(windingupbythecourt)。本人破產程式(insolvency)包含iva 收費(IndividualVoluntraryArrangement,IVA)、負債紓緩令(DebtReliefOrder,DRO)、破產清算(bankruptcy)。不難看出,“bankruptcy”在英國法上是肯定不能與“insolvency”畫等於號的,“bankruptcy”僅僅“insolvency”的一種程式流程方式,並且“bankruptcy”只僅限於個人破產來講,不發生在企業破產的情境中。

除《1986年破產法》要求的各種程式流程以外,英國《1984年郡縣法院法》要求的管理方法令(在借款人有府縣法院或是高法院宣判的負債沒法償還的情況下,向法院申請辦理授予令狀對其資產開展管理方法以處理負債窘境的規章制度)也是一種“insolvency”程式流程;將要於2021年發佈的“喘氣室內空間”方案(包含法定“喘氣室內空間”和法定負債償還方案)也是一種“insolvency”程式流程。

簡而言之,英國的個人破產規章制度(insolvency)事實上包含破產清算(bankruptcy)、本人自行分配、負債紓緩令、管理方法令、法定“喘氣室內空間”方案,這種全是法定的本人負債清除程式流程。這書“附則6:英格蘭和威爾士本年度倒閉案子數據統計表(2000~2019年)”例舉了破產清算、負債紓緩程式流程、本人自行分配三種類別的倒閉案子本年度數據資訊,可以大概體現出這三項關鍵的法定本人負債清除程式流程分別的主導地位和功效。

與法定本人負債清除程式流程相差別的是非正規的的本人負債清除程式流程,包含代表性付款方案(TokenPaymentPlan)、負債合拼(DebtConsolidation)、負債銷戶(DebtWrite-off)、與債務人的非正規的分配(InformalArrangementwithCreditors)、所有一次性解決方法(FullandFinalSettlement)、負債管理方法方案(DebtManagementPlan),這些。這種非正規的負債清除程式流程遭受金融業個人行為監管局、財務諮詢服務局(MoneyAdviceService,MAS)、債務管理標準協會(DebtManagersStandardsAssociation,DEMSA)等組織的管控引導或協會規則的調節,可以在全英國範疇內適用iva 邊間好,有的可以具有凍潔貸款利息和花費的功效,有的還能完成負債免減或負債銷戶的目地,但全部的非正規的程式流程都需要以自行為標準,不具備法律法規申請強制執行法律效力。

本人負債清除程式流程的另一種歸類:庭內程式流程與庭外程式。本人負債清除的非正規的程式流程均歸屬於法院以外的程式流程,換句話說法院不容易加入在其中。本人負債清除的宣佈程式流程即“insolvency”包含的程式流程,基本上全是庭內程式流程,但負債紓緩程式流程和法定喘氣室內空間方案全是屬於倒閉服務局所管的程式流程,法院不參加在其中。這也是英國本人負債清除的特點之一,針對大家理清政府部門與法院在本人負債清除程式流程中的職責許可權,不無裨益,這也是這書在第八章、第九章專業詳細介紹非正規的的本人負債清除程式流程的關鍵緣故。

以上是對英國個人破產規章制度以及負債清除程式流程的管理體系詳細介紹。儘管本人負債清除的程式流程體制多樣化特性十分顯著,但破產清算程式流程的關鍵影響力不可搖擺不定。這書在第四章注重,破產清算程式流程是全部個人破產管理體系中的“金箍棒”,這也是我還在深思熟慮之後的結果。從歷史時間看來,幾百年的實際操作中,較長階段全是破產清算程式流程做為個人破產規章制度的所有內容,在當代社會經濟發展中,建立了負債紓緩令、本人自行分配、管理方法令等法定條件,做為破產清算程式流程的代替體制,但這種取代體制都以破產清算做為區別的目標,必需時可參考適用破產清算流程中的一些要求,並且都能夠在法律規定狀況發生時轉到破產清算流程中。可以說,恰好是由於有破產清算程式流程擺放在那邊,別的程式流程才可以得到單獨存有而且合理執行。因而,瞭解英國的個人破產規章制度務必最先搞清楚這其中的破產清算規章制度,這也是我還在鄰近終稿時決策將英國破產服務局全新修定的英國破產服務局《關於破產清算的指南》詳細翻譯工作並列入“附則1”的關鍵緣故,這一份指引可以為閱讀者掌握英國個人破產制度體系給予非常好的閱讀文章引導。

在程式執行中,行政職能和司法部門職責的區別十分關鍵,英國別具特色的破產管理體系在這方面給予了一種完善的運營模式。這書在第三章詳盡論述了每個參加英國本人負債清除的宣佈程式流程與非正規的程式流程的標誌性組織,而且對相應的協會和職業資格考試作了詳細介紹,事實上便是想把英國的破產管理體系刻畫出去。英國破產服務局(也是有專家學者譯為“破產管理署”)是全部倒閉體系管理中的關鍵組織,而英國在破產程式中區別司法部門職責與行政部門管理職責的歷史時間,則可以上溯到《1883年破產法》。在那麼長期的歷史文化發展趨勢中,破產管理組織和司法部門組織的關聯發展趨勢雖早已非常完善,但也會依據全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做出必需的調節。例如,為了更好地緩解個人破產案子總數提升給人民法院產生的工作壓力,英國改動公司法,自2016年4月6日起,借款人明確提出的破產清算申請辦理(application),不會再向人民法院明確提出,反而是根據政府部門專業的網址通道提交,由破產服務局的審裁人來核查並確定是不是授予倒閉令。人民法院則只審理債務人或別的行為主體對於借款人明確提出的破產清算申請辦理(petition)。除此之外,管理員的監管、破產程式中對借款人的調研、倒閉限定期內對借款人的監察和違法處理,及其在企業破產的情形下裁人產生的問題,全是由破產服務局來承擔。

最終,大家還理應見到英國倒閉規章制度的歷史時間要素。英國的個人破產規章制度並不是一夜之間完工的,反而是在近500年的歷史時間演變中逐漸建立起來的。因而,個人破產規章制度中的每一個實際的規章制度標準,都擁有歷史時間的歷史淵源,其儘管常常會依據是社會經濟發展轉變做出調節,但其背後的基本原理和邏輯性是要遭受歷史時間進步全過程管束的。不僅如此,歷史時間積累出來的個人破產規章制度十分精益求精標準的設計方案。以倒閉限定對策為例子,成年累月的法律累積,讓倒閉限定令和倒閉限定服務承諾管束下的借款人在每個關鍵的層面都是會遭受任職資格的限定,這種並不是公司法的逐一要求,反而是反映在每個行業領域的法律當中,這也是這書附則3收益“倒閉限定令和倒閉限定服務承諾造成的84種受到限制情況”的關鍵緣故,既是為在我國個人破產法律中失權與複權標準設計方案給予參照,也是期待造成大夥兒關心英國倒閉法律中的小細節問題。瞭解英國個人破產規章制度的實際標準,務必以歷史時間的、發展趨勢的目光來對待宏觀經濟管理體系與外部經濟標準,關心其在不一樣時期的未來發展轉變。總而言之,既要探尋其發源,也需要瞭解其行情,以防止出現一葉障目、以偏概全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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